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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保证机关廉洁高效,特制定如下廉政制度。
    1、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搞索、拿、卡、要。
    2、在公务活动中,不准参加用公款和影响公务的请吃、请钓、请舞及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3、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业务对象及下属单位送的红包礼金、各种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实在拒收不了的,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局纪检监察部门登记上缴。
    4、不得以出差开会、参观学习为由搞公费旅游。
    5、严格遵守通讯工具和话费管理规定,严禁在本单位以外,特别是基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7、私事用公车必须按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私自开公车外出。
    8、不准在工作日中餐和有工作任务的晚餐饮酒。
    9、禁止参与赌博活动。
    10、不准跑官要官。
    本规定由局纪检监察负责监督执行,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发布日期: 2008-11-04

主办:湘潭市农业局 地址:湘潭市解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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