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保证机关廉洁高效,特制定如下廉政制度。 1、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向下属单位、服务对象搞索、拿、卡、要。 2、在公务活动中,不准参加用公款和影响公务的请吃、请钓、请舞及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3、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业务对象及下属单位送的红包礼金、各种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实在拒收不了的,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局纪检监察部门登记上缴。 4、不得以出差开会、参观学习为由搞公费旅游。 5、严格遵守通讯工具和话费管理规定,严禁在本单位以外,特别是基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7、私事用公车必须按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私自开公车外出。 8、不准在工作日中餐和有工作任务的晚餐饮酒。 9、禁止参与赌博活动。 10、不准跑官要官。 本规定由局纪检监察负责监督执行,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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