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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农业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建立健全问责制度的意见》,促进农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问责受理的主要途径,一是人民群众直接检举、控告、投诉;二是市政府行政问责受理中心直接交办;三是上级机关检查与领导批示、审计结论提供;四是新闻媒体曝光;五是其他途径。
    第四条  行政问责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2、2000年市农业局制发的《机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办事公开制度》所确定的各部门、各类人员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方式进行问责追究;
    1、作出的决策干扰了上级工作部署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调离岗位;
    2、由于决策不当导致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调离岗位;
    3、应当集体研究而不经集体研究进行决策,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调离岗位;
    4、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调离岗位;
    5、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警告;
    6、为管理相对人说情,干扰行政决策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7、虚报浮夸或者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8、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不认真执行行政决策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警告;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警告;
    10、不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1、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粗暴对待监管对象,对其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2、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理由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3、违法设定许可项目、实施行政许可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14、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任意扩大许可适应对象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15、违法委托不具有许可主体资格的机构代行行政许可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16、指定或授意申请人向行政许可办事机构的服务提供有偿等前置条件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17、未在规定或承诺期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警告;
    18、不正确的受理、审查、许可等贻误行政许可时间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警告;
    19、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警告;
    20、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实施收缴或者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给予诫勉警告或调离岗位;
    21、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给予诫免警告或调离岗位;
    22、不按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或者将所收款项坐支及挪用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免警告;
    23、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给予诫勉警告或调离岗位;
    24、违规上路检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复检查或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25、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2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27、违反法定程序扣押、查封监管对象的物品、资料和现金及其他形式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28、无法律依据和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29、违法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应法律不当以及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30、违规处置罚没财物的给予诫勉警告或责令辞职;
    31、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并与奖金挂钩的给予诫勉警告或责令辞职;
    32、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罚代刑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调离岗位;
    3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34、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35、索拿卡要或接受监管对象财物、请吃、请钓、请玩以致影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诫勉警告或责令辞职;
    36、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37、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38、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39、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40、让渡管理职权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或者发生财务往来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
    第六条  上述行政问责范围及其责任性质属于轻微违规、一般性责任追究。如若触犯纪律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要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分别由其他相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办理及程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受理问责后应填写《行政问责受理呈报表》,呈报局长批示。经批示同意受理的,由纪监部门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问责交办单》。有关单位收到《行政问责交办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经批示人签字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调查完毕,并向市局纪检监察部门报送书面调查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调查报告认为需要问责追究的,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并提出问责追究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作出问责追究或不予追究的处理决定。
    问责追究的办理由纪监、人事部门负责联合实施。
    受理电话: (0732) 8216084     8222584
    第八条 行政问责追究结果的处置
    1、个人受到行政问责追究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实施追究处理的年度内不得予以人事提拔。
    2、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究的,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适当扣分;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应定为合格以下档次。
    3、根据行政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分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应当负领导责任的,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农业局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8-11-04

主办:湘潭市农业局 地址:湘潭市解放路
电话:0732-8222362 E_mail:xtny@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0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