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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受理行为,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向我局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湘潭市农业局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三条  政务中心的职责包括: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我局提交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组织接待许可事项的咨询;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
(四)登记所受理的申请;
(五)将申请材料送交有关科室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改正或者补充;
(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的决定;
(七)组织督促有关科室站及时审查行政许可事项;
(八)送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文书;
(九)其它有关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
第四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政务中心应向申请人提供,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政务中心应当受理:
(一)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二)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
(三) 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完备。 
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告知申请人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和改正的申请材料,并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受申请材料凭证》,写明所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及接收日期。经有关科室站审查,需要申请人补充、改正申请材料的,应在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全部内容。
第七条 下列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第八条 申请人咨询许可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当依法认真解释、说明。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填写《咨询登记单》,注明咨询事项内容,并及时送交有关科室。需要留置咨询人材料的,应在《咨询登记单》上注明留置材料的名称、数量、留置日期,并由咨询人和承办人员签字。  
有关科室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咨询登记单》上填写答复意见交政务中心,并告知咨询人。
第九条 承办人应严格按程序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文书凭证,不得私自接收、留置申请材料。
第十条 行政许可受理所需格式文书由政务中心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发布日期: 2008-07-09

主办:湘潭市农业局 地址:湘潭市解放路
电话:0732-8222362 E_mail:xtny@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0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