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监督,组织对上市的蔬菜进行抽检,确保蔬菜食用安全。
第十条:……对于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用地单位限期缴纳。
(注:1993年11月6日湘政发)[1993]25号通知,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长沙市每亩2万元,其他直辖市1.5万元,计划单列市1万元,地辖市0.7万元,县城0.5万元,征用重点保护区内的菜地加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