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的位置:首页 >> 农业局 >> 监督机制 | | | | 耕地保养监管 | 湖南省政府[1996]76号令《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发布日期: 2007-11-2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