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